《中国mg不朽情缘试玩公司员工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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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人劳〔2013〕0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系统员工从业行为,落实岗位职责,促进员工遵章守纪、依法经营、廉洁从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全体员工及公司总部直接管理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员工在工作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或在履职过程中发生失职、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损毁等不良后果,但尚未构成犯罪而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违规必究、惩教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党员员工受到责任追究,同时需要党纪追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及适用 第六条 责任追究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一)批评教育。主要包括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二)行政处分。主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司察看、开除。 (三)岗位处分。主要包括岗位降档、降级。 (四)经济处罚。主要包括降低年度绩效结果或扣减年度收入、没收违规所得、责任赔偿。 根据责任追究情形和造成实际损失及影响程度,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采用,也可合并采用。 给予行政处分的(警告除外)应同时进行岗位处分。 经济处罚按累计处罚数额执行。 被司法机关刑事逮捕并判刑的,公司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责任人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人:指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直接操作、经办人员或造成损失的人员。 (二)直接领导责任人:指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部门的主管领导。 (三)主要领导责任人:指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 第八条 进行责任追究时,视责任人主观、客观、主动、被动情形,根据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大小,结合责任人的态度、责任追究的效果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追究方式和处罚程度。 (一)对直接责任人 1.出现须追究责任问题且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降低当年一个绩效等级的处理或处分; 2.出现须追究责任问题且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当年两个绩效等级、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出现须追究责任问题且情节严重的,给予当年绩效考核不合格、撤职或留司察看处分; 4.出现须追究责任问题且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公司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直接领导责任人 1.直接下属出现须追究责任问题且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直接下属出现须追究责任问题且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当年一个绩效等级(调减年度收入5%至10%)或记过处分; 3.直接下属出现须追究责任问题且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当年两个绩效等级(调减年度收入10%至20%)或记大过处分; 4.直接下属出现须追究责任问题且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当年绩效考核不合格(调减年度收入20%至40%)、撤职处分。 (三)对主要领导责任人 1.本单位人员出现须追究责任问题且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 2.本单位人员出现须追究责任问题且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 3.本单位人员出现须追究责任问题且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当年一个绩效等级(调减年度收入5%至10%)或警告、记过处分; 4.本单位人员出现须追究责任问题且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降低当年两个绩效等级(调减年度收入10%至20%)、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四)违规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没收违规所得;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可量化的最低间接损失。 (五)受到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的人员,年度内不能评优;受到撤职、留司察看处分的人员,两年内不得提拔或晋级晋档。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追究: (一)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主动退赔全部违法违规所得的; (五)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六)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七)按照有关议事规则,证明在有关决策表决时曾提出有明确理由的异议并记载的; (八)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加重追究: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且无法补救的; (五)在处分期间,又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受到追究的; (六)拒不退还违规所得或拒不赔偿经济损失的; (七)单位在工作中发生应追究责任的问题时,应报告而未报告,或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八)有其他干扰、妨碍调查行为的。 第十一条 员工受到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问题的提出 (一)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部门在检查、指导、监督等工作中发现系统内单位有应追究责任事项时,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口头或书面提出,同时报公司纪检监察室。 (二)任何单位在工作中发生有应追究责任问题事项时,应及时告知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问题事项归口管理部门。 (三)系统内员工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应追究责任问题时,应及时向本单位或总部纪检监察部门或问题事项归口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问题的受理 (一)由单位提出的责任追究问题,由与问题事项相关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受理,属廉洁自律、廉洁从业和违法乱纪事项的报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二)对群众举报的责任追究问题,原则上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有工作需要的,问题事项归口管理部门配合受理。 (三)子公司提出或举报的问题,涉及总部人员或子公司领导人员的,由公司纪检监察室受理,有工作需要的,子公司配合受理。不涉及总部人员或子公司领导人员的,原则上转回子公司按其程序办理,子公司处理结果报公司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十四条 在15个工作日内,问题受理部门应全面听取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完成核实、调查、取证等工作,实事求是地出具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商有关单位确定是否需要追究责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拟被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反馈。拟被追究责任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工会提出申诉。工会要组织专项工作组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提出申诉处理建议,与公司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和当事人沟通。 第十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商纪检监察室等有关部门结合工会专项工作组对申诉的处理建议,协商确定处理方案。方案应写明有关调查事实、责任追究依据、追究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期间,按规定需提前向工会说明情况征求意见的,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落实责任追究事项,按分级分类原则办理 (一)按行政处分方式追究责任的,由人力资源部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审批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落实。 (二)按经济处罚方式追究责任的,由人力资源部报公司薪酬与绩效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落实。 (三)凡涉及廉洁自律、廉洁从业和违法乱纪问题须追究责任的,由公司纪检监察室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审批后由公司纪检监察室落实。 (四)按批评教育方式追究责任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根据具体事项内容予以落实。 (五)有关责任追究事项需在公司系统进行通报的,以追究责任人为主要内容的通报,由人力资源部门行文发布;以廉洁自律、廉洁从业和违法乱纪问题为主要内容的通报,由纪检监察部门行文发布。 (六)责任追究涉及子公司非领导人员的,按程序责成子公司落实。 第十九条 公司作出开除员工处分,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若有异议,公司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将被追究责任人员的有关材料归档备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事项 第二十一条 凡属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策。公司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国mg不朽情缘试玩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北方办〔2012〕101号),主要领导是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按照《中国mg不朽情缘试玩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和员工须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选人用人制度、政策规定,注重健全制度、完善程序、严格标准、规范操作。 (一)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和专家岗位人员任免,公司向控股、参股公司委派、变更股东代表,推荐、变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层人员等事项,严格执行《中国mg不朽情缘试玩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北方办〔2012〕101号),违反者按该办法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在人员招聘、竞聘工作中,各单位和员工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第二章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公司批准的招聘计划和规定进人,所进人员在数量、专业、学历等方面与公司批准计划和相关规定不符的; 2.无招聘或竞聘管理制度,未建立有效的考察方法和规范的考察程序,招聘、竞聘工作随意性大的; 3.有招聘、竞聘管理制度,但不按规定开展工作,个人指定人选的; 4.不按规定条件、方式和程序招聘、竞聘,导致选人失察失误的; 5.招聘、竞聘工作中以任何形式收受应聘人、中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和员工须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公司有关招投标法规和采购管理制度规定。在工程、物资和服务采购工作中,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第二章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物资和服务采购工作 1.将应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不通过招标而发包的,或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擅自改为邀请招标的; 2.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未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或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的,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3.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超出补偿印刷、邮寄等成本支出,为个人牟取利益的; 4.招标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的,或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中作出损害公司利益规定,为特定关系人或个人牟取利益的; 5.在开标前泄露标底的,或在定标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或擅自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为特定关系人或个人牟取利益的; 6.投标人不足规定数量擅自开标而未组织重新招标的; 7.违反规定,操纵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或以明示、暗示等方式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倾向特定投标人,使特定投标人获得利益,并牟取私利的; 8.不按规定审查投标单位资质,或对投标单位资质审查不严谨,使不具备条件单位中标的; 9.在评标机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开标后新增报价单位成为中标单位,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机构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10.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实施其他限制正当竞争行为的; 1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或在招标过程中挪用投标保证金,牟取私利的; 12.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关于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一致,为中标人或个人牟取利益的; 13.招标文件管理混乱,招标过程中资料不完整,工作结束后,存档资料不齐全,对后续项目检查、后评估工作造成影响的; 14.其他违反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招投标相关制度规定的。 (二)对可不进行招投标的工程、物资和服务采购工作 1.违反公司采购流程进行工程、物资和服务采购,为特定关系人或个人牟取利益的; 2.违反公司规定干预工程、物资、服务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为特定关系人或个人牟取利益的; 3.与工程、物资和服务采购的供应方私下接触,以任何形式收受其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超过规定范围透露与采购有关的信息的; 4.与工程、物资和服务采购的供应方串通抬高采购价格,收受回扣的; 5.擅自提高或降低工程、物资和服务采购标准,为特定关系人牟取利益,并收受其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6.为牟取个人私利或违规操作导致采购劣质或质量不合格产品和服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的; 7.其他违反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采购相关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单位和员工须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公司有关合同法规和管理制度规定。在签订、履行合同工作中,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第二章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签订合同未按规定审查和报批的; (二)与不具备相应资格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的; (三)应签订书面合同而不签订书面合同,或没有书面凭证就予以结算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将关联交易项目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五)因不负责任被诈骗或导致合同无效的; (六)应该履行的合同由于失职而没有正确履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七)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签订佣金协议或支付佣金的; (八)与相关方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 (九)以任何形式收受合同相关方、中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单位和员工须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和制度规定。在国有资产处置、投资和权益管理等工作中,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第二章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报批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资产或产权的; (二)未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国有资产或产权交易的; (三)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未经审计、评估转让企业国有资产或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与受让方串通,以低价转让国有资产或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在未清偿转让企业对公司应负债务,或未解除公司对转让企业或有负债的情况下转让企业产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六)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 (七)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经营的; (八)向公司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未经法定程序审批,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的; (九)其他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公司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单位员工须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廉洁自律和廉洁从业有关法规、制度规定。在经营管理工作中,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第二章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二)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三)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的;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企业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六)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 (七)违反“收入唯一”规定,未经批准在公司核定的薪酬之外领取收入,或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的; (八)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出售以上物品或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九)收受请托人提供干股的; (十)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进行其他“合作”投资,或者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 (十一)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 (十二)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十三)要求或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 (十四)授意请托人以各种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 (十五)约定在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 (十六)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 (十七)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十八)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的; (十九)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的; (二十)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纪检监察人员须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第二章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对应立案事件无故拖延超过1个月的; (二)立案后不及时开展调查检查工作的; (三)调查检查过程中不认真负责,掌握情况不全面、不客观的; (四)将举报人姓名、材料或内容透露给被举报人的; (五)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材料的; (六)以任何形式收受案件相关人员、中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和员工须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财会法规和管理制度规定。在财务金融工作中,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第二章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记账不规范、不准确、不及时,做假账或伪造会计账簿、报表,提供虚假财务信息,造成财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销毁应当保存账簿或财务资料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收入、成本和费用核算,造成损益不实的; (四)资产不按规定入账,造成账外资产或设立“小金库”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计提各种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 (六)未经审批擅自对外违规付款或调用资金的; (七)未经审批擅自报销预算外支出或核销公司资产的; (八)未经审批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储蓄或存放的; (九)未经审批擅自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借款的; (十)未经审批擅自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十一)未经审批擅自开立银行账号的; (十二)未经审批擅自开展高风险业务的; (十三)未及时催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 (十四)不配合依法依规实施的稽查、审计、监察或检查工作,或拒不执行监察、稽查、审计等整改决定的; (十五)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账目管理混乱的; (十六)因其他原因违反财经纪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 海外常驻工作、因公出国(境)出差、在国内接待国外客户及参加其他外事活动的人员,须严格遵守国家、集团公司、公司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在对外交往中做到合法合规、言行得体。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第二章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反出访国、驻在国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经济或其他形式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不尊重对方国家的宗教礼仪、交往惯例或风俗习惯,言行严重失范,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或接团时间的; (四)未经审批擅自变更出访路线、接团路线或绕道旅行的; (五)未按规定请假擅自参加与执行任务无关活动的; (六)未及时掌握驻在国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情况,致使车辆、房产等驻在国要求缴纳税费的物品未及时缴纳税费,造成拖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遗留风险,或发现该类问题,不积极处置,造成更大损失的; (七)由于个人工作疏忽或行为不谨慎,出现房产、汽车、现金等财物丢失或损毁,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八)因其他原因违反外事纪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条 公司员工应忠诚敬业,恪尽职守。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第二章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突发性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群体事件等隐瞒不报、缓报,不及时赶到现场,防控措施不力,处置不当,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的; (二)玩忽职守,对推进工作“不作为”、相互推诿、处理不及时或久拖不决,耽误工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在合同文本、招投标资料、诉讼材料、制度、公文等重要文件的制作和审核工作中出现错误或疏忽,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在业务工作中,未严格遵守国家防扩散出口管制有关规章制度,或未严格执行公司防扩散出口管制工作审批流程,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对公司各类重要印鉴、执照、证照、档案等保管不规范、管理不严格,发生私刻印鉴、使用过期公章、久借不还、丢失及丢失后不及时报告报案、重要证件不能正常办理等问题,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发现公司资产、财产失窃后不及时报告报案,导致丧失最佳追偿时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认真履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和全体员工须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和社会公德。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第二章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考勤管理不严格或考勤不及时、不准确,劳动纪律松懈,经多次提醒,不纠正的; (二)工作期间吵架打架、聚众闹事,影响生产经营秩序和工作秩序的; (三)工作期间拨打私人电话聊天,屡教不改的; (四)工作期间玩游戏、炒股,经多次教育仍不纠正的; (五)工作期间着装不得体,经多次提示仍不纠正的; (六)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经批评教育无效,1年内累计发生迟到或早退天数在25个及以上工作日的,按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追究责任; (七)在医疗期内,应按时向公司提交病假证明;医疗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向公司报到。如不按规定向公司提交病假证明或向公司报到的,构成旷工; (八)无正当理由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在10个及以上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在25个及以上工作日的,按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追究责任; (九)在机场、海关等公共场合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扰乱社会秩序,严重损害公司声誉和形象的; (十)有其他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和员工须严格执行《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兵器绩效字〔2011〕729号)。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第二章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弄虚作假、篡改产品质量信息,将存在质量问题产品投放市场的; (二)在产品研发、生产、交验过程中,未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把关,未能及时发现产品潜在质量问题或发现产品质量问题不及时反映情况的; (三)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时,未能及时了解情况,不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妥善处理,相互推诿、处理不及时或久拖不决,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未依法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治理,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未达到国家、地方或项目所在国环保标准要求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的; (六)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 (七)未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的; (八)未依法履行项目建设环境评价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未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审批程序擅自投入试生产,或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九)违反质量管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和员工须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管理制度规定。发生生产安全问题须追究责任的,按照《中国mg不朽情缘试玩公司生产安全违章处罚暂行规定》(北方技安〔2010〕317号)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单位和员工须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保密法规和管理制度规定。发生泄密、失密等问题须追究责任的,按照《中国mg不朽情缘试玩公司保密工作责任制》(北方办〔2008〕434号)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其他因在工作中违规违纪,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按照第二章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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